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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
德国***主要包括失业救济、退休金、伤残抚恤金和向配偶子女支付的遗嘱抚恤金。当被保险人满足工龄要求并达到标准退休年龄,或因残疾无法工作时,可获得养老金。若退休职工去世后,其配偶一般可以继续领取60%的养老金,配偶及子女可享配虚有遗嘱抚恤金。
经过探索 , 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三种模式 : 一是平等模式。这一模式是在上世纪 50 年代发展起来的。即农衡扮民在退休之前 , 每个农民缴纳一笔费用 , 待其退休之后 , ***支付他们同等的一笔退休金。但在这种模式下 , ***存在过度支付的风险。 二是额外奖励模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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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二战”后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到农民。在1957 年颁布的《农民老年救济法》中规定,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是独立于工人、职员、自由职业者等的强制保险,该法还对缴纳主体和比例作了规定,一部分由国家补贴,国家建立专门机构对保险金进行监督管理。
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广泛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,已经形成体系完备、运行良好的养老保险制度。德国的社会保障的核心为社会保险。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性保险,包括医疗保险、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和事故保险四个项目。
目前,法定养老保险覆盖了从业人员的90%,是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干。法定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,所有的投保人都有义务依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。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有两个渠道,一个是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,这是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。另一个是国家财政补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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